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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一起损国害民的房屋暴力强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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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1 17:58: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章简介:举报、申诉人首先承诺,对举报、......举报人:苗丰高男现年65岁,山......被举报人:莱州市建设委员会,法......追加第二被告:本案拆迁人原莱州......本案的房屋拆迁是因为莱州市原邮......在申诉人家的房屋被强行拆除15......被申诉人莱州市建设委员会,是主......3.申诉人是因房屋拆迁遭了难,......冤枉的理由一:申诉人自己家的私......冤枉的理由二、申诉人被拆迁的房......冤枉的理由三、被申诉人在下达的......冤枉的理由四、被申诉人在拆迁开......上述四个冤枉的事实、理由和证据......4.被申诉人是用什么办法、如何......第一个不当得利:被申诉人在本案......第二个不当得利:被申诉人在本案......5、本案原审法院的三个判决和二......综上所述的事实清楚简单,有证有......现在本案的情况是:本案拆迁人承......申诉人申诉不断的目的是:要求真......



举报一起损国害民的房屋暴力强拆案
举报、申诉人首先承诺,对举报、申诉的事实如证据不足,或经审查与事实不符,申诉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举报人:苗丰高 男 现年65岁,山东省莱州市永安街办事处西关村(下称申诉人)
被举报人:莱州市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该委主任(现城市规划局)(下称被申诉人)
追加第二被告:本案拆迁人原莱州市邮电局,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现市联通公司)
举报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说明如下:
1.     本案拆遷人在本案中的行为确属是知法犯法、故意违法。
本案的房屋拆迁是因為莱州市原邮电局在1996年12月建邮电大楼附楼時,需要拆迁申诉人苗丰高兄妹五户被拆迁人家的私有房屋44间(其中有申诉人的15间),拆迁人邮电局没有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正常實施拆迁,而是在拆迁开始以前,与被申诉人、主管本案房屋拆迁的行政执法部门的領导,互相勾结,用卖空卖空的办法、伪造证据的手段、偷着、盗卖盗买了五户被拆迁人的私有房产和宅基地,房屋44间买卖了978724.94元(其中申诉人的40.6万元),宅基地卖买了65万元。本案拆迁人上述的行为是在知法、犯法,违犯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规定。
在申诉人家的房屋被强行拆除15个月以后,在给申诉人的拆迁补偿、安置无法落实的情况下,在本案拆迁人邮电局要求被申诉人返还1628724.94元,请求自己直接与五户被拆迁人办理拆迁的补偿、安置不成的情况下,出具了“关于苗丰高等五户拆迁问题的说明”,并提供了1996年12月6日被申诉人签发的拆迁许可证(见这二个证据)。这二个证据足能证明,被申诉人下达的行政拆迁裁决书的内容是在捏造事实,政府行政執法部门的官员,为了自己发财,渎職、造假,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利益,行政执法部门的该行政拆迁裁决书,成了被申诉人依权谋私的工具。拆迁人還口头承诺,只要上级或法院来调取付款证据,我们就給(请到邮电局调取该付款证据)。查明这笔钱的去向,一切清楚明了。
2.     本案被申诉人在本案中的行为确属是以权谋私、贪赃枉法。
被申诉人莱州市建设委员会,是主管本案房屋拆迁的行政执法部门,该部门的领导在獲得这1628724.94元以后,为了自己从中获得724965.56元和在30年后再获取申诉人拆迁后重建房屋的所有权。就利用职务之便和手中的行政权力造假,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手段,下達行政拆迁裁决书的办法,强行拆迁,用强行拆迁的手段来达到从中获取这个二个不当得利的目的。(具体事实下面说明)
3.申诉人是因房屋拆迁遭了难,这样的“釘子户”确属冤枉,因此48次去北京申诉、上访不断。
冤枉的理由一:申诉人自己家的私有房屋在被申诉人偷着盗卖盗买、强行拆除2年后,本案拆迁人才承认盗买事实。被申诉人在拆迁双方当事人,既無任何协商,又无任何调解的情况下,就突然下达行政拆迁裁决书,强行拆迁。被申诉人是利用職务之便和手中的行政权利,在下達的该行政拆迁裁决书中,把申诉人捏造成是一个“钉子戶”,制造了本案这起房屋暴力强行拆迁案。该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拆迁裁决书成了被申訴人以权谋私、侵犯申诉人合法权益的工具。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二个:证据一、莱房拆许字(1996)第63号拆迁许可证;证据二、本案拆迁人出具的“关于苗丰高等五户拆迁问题的说明”(见证据和说明)。
冤枉的理由二、申诉人被拆迁的房屋是15間、建筑面积是205.27平方米。被申诉人在下达的行政拆迁裁决书中,却把申诉人被拆迁的房屋捏造成是10间、建筑面积是174.66平方米,壓缩了申訴人被拆迁的房屋5间、建筑面积30.61平方米,见证據:被申诉人给山東省人民检察院的“房屋拆迁物业估價报告书”中的平面图。
冤枉的理由三、被申诉人在下达的行政拆迁裁决书中称,给申诉人的拆迁補偿、安置,说是根据“烟台市的拆迁补偿安置标準”,事实是,裁决书中真正给申诉人的拆迁补偿、安置,都压缩了该标准的50%—80%,这明显是在掩耳盗铃,见烟台市房地产管理局(1995)第139号文件。
冤枉的理由四、被申诉人在拆迁开始以前,把申诉人的私有房屋15间,卖给了本案的拆迁人,卖得40.6万元,在裁决书中只给了申诉人8.4万元,侵贪了32万元(这是在莱州法院算的)。在强行拆除申诉人家的房屋后,被申诉人口头决定,让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征得的那1293平方米土地上建房使用三十年,三十年后让申诉人把自己拆迁后重建房屋的所有权,要像香港一样连房带地一起回归给被申诉人。上述事實的证据有二个:一是征用土地协议书;二是莱州市土地管理局(1996)第81号文件,还有一个最好的铁证,就是那1923平方米土地。(见上述的二个证据和说明)
上述四个冤枉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说明了造成本案申诉不断的原因,申诉人依法应该获得的拆迁补偿费百分之八十、32万元讓被申诉人侵贪了,还成了“钉子戶”,还要让申诉人处于非法不道德的地位,这樣还不行,被申訴人给的这8.4万元在被申诉人征得的土地上建二层楼房,根本就不够用,需要再借钱十多万建房,房屋建好三十年后,再像香港一样回归给被申诉人,这样:申訴人将再一次失去房产,難以生存,这是一种最恶毒的造假侵权获利方式。这正是,被申诉人只管自己发财,为富不仁,申诉人因房屋拆迁遭了难,被逼无奈“民告官”。
4.被申诉人是用什么办法、如何获得上述这两个利益的说明如下:
第一个不当得利:被申诉人在本案房屋拆迁开始以前,在被拆迁人什么不知道的情況下,被申诉人首先利用职務之便,冒充五户被拆迁人与本案的拆迁人莱州市邮电局的领导,互相勾结、用买空卖空的办法、伪造证据的手段,偷着盗卖、盗買了申诉人苗丰高兄妹五户被拆迁人家的私有房产和宅基地,房屋44间及一切附设施,卖得978724.94元,宅基地卖得65萬元,共卖得1628724.94元。被申诉人在卖得这笔钱后,用其中的60万元去征用土地,再用303759.38元对五家被拆迁人下达行政拆迁裁决书,强行拆迁。用强行拆迁的行政手段,自己从中获得724965.56元(其中有申诉人的32万元),这是第一不當得利。
第二个不当得利:被申诉人在本案房屋拆迁开始以前,在獲得的这1628724.94元后,又利用职务之便和手中的行政权力,冒充了本案中的拆迁人,捏造了一个“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理由,用卖得的拆迁附作物补偿费978724.94元其中的60万元,到莱州镇西关村给自己征得二块宅基地,共1984平方米土地。被申诉人在征得这二块土地后,将其中的一块69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划拨给本案的真拆迁人莱州市邮电局使用,自己还剩下另一块1293平方米土地(见证据、征用土地协议书和莱州市土地管理局(1996)第81号文件)。被申诉人在下达行政拆迁裁决书,强行拆除申诉人家的房屋后,口头决定:让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征得的那1293平方米土地上建房使用三十年,三十年后让申诉人把自己拆迁后重建房屋的所有权要像香港一样,连房带地一起回归给被申诉人,这是第二个不当得利。(被申诉人剩下的那1293平方米土地就是最好的铁证)
5、本案原审法院的三个判决和二个驳回,都未对引发本案纠纷的焦点进行审查,缺少訴讼的具体事实,也未对申诉人提供的、能证明被申诉人造假、侵权、获利的证據进行审查,而是用被申诉人提供的伪证作为定案的证据,用官官相护、所判非所诉的办法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这样的判决成了违法当事人的保护伞。
    综上所述的事实清楚简单,有证有据,被申诉人在本案中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上述的两个利益而造假。造假与获利都是犯法的。
    现在本案的情况是:本案拆迁人承认自己的盗买行为错了,愿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问题。并口头承诺,愿根据法律的规定,一仟万我们也拿。但是法院不敢再立案再审,怕的是拔出萝卜......。法院与政府互相推诿,法院的理由是:这是政府行为。政府理應承担责任,给予处理。政府部门的理由是:就说政府部门的行为错了,法院应该判对了,法院判错了责任在法院。就這样互相推諉。
    申诉人申诉不断的目的是:要求真正根据1995年烟台市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给予申诉人合法的拆迁补偿安置。這是一个迟到了十六年的公正,要求政府或法院尽快给予处理,不要再互相推诿了,给申诉人造成的伤害太大太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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