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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山区出台养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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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4 14:03: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x 昨天,莱山公安局瀛洲大街派出所在群众反映流浪狗较多的区域,悬挂整治狗患宣传横幅,并在各个社区的警务公开栏、单元门楼道内张贴《莱山区城市建成区养犬须知( 摘要)》。

    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养狗

    按照规定,在莱山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居民养犬审批应当符合三个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规定只允许饲养体重不超过15千克的小型观赏犬,不准饲养其他犬只。饲养犬只一律实行笼养或者圈养,不得占用公共场地,每户只允许饲养一只。

    养狗要办理这些手续

    养犬者到派出所办理审批手续时,应该携带养犬人户口本、身份证(暂住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携带养犬人固定住所房产证(购房合同、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养犬人携带犬只(犬只要戴嘴套,或装入犬袋、犬笼)。养犬人自饲养犬只起要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标志后10日内,持审批手续,携犬只到兽医站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领取免疫证明,统一佩戴免疫标志。

    下列区域不能养狗

    莱山还划定了禁止养狗的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办公服务区;学校及托幼机构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的单身集体宿舍区;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犬的其他区域或场所;城市建成区外的公园、广场。

    莱山区公安分局下属派出所专门成立违规养犬整治队伍,集中清理整治街面犬只,组建一支由所领导、社区民警、保安队员在内的养犬整治队伍,10月25日至29日,每个社区集中整治一天,重点查处无证养犬、养犬扰民等行为。同时对辖区内的流浪犬进行集中清理。

    带狗外出要“守规矩”

    按照规定,养犬人不得携犬只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海边沙滩、学校及托幼机构、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国际博览中心(展览馆)、体育文化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城管部门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占用人用休闲设施,乘坐电梯应当为犬只戴嘴套并怀抱,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出户遛犬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之间,遛犬时饲养人必须携带准养证、免疫证,犬只加戴统一制作的标志,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到自带的垃圾容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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