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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从去年11月起就已经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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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5 14:26: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烟台从去年11月起就已经开始执行上述政策。这意味着,只要是“烟台人”,哪怕工作在外地,公积金也在外地缴存,只要买烟台市区域内的自住房,就可以向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年前,住建部等三部门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积极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并于2014年11月推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新举措,其中一项就是:对具有烟台市户籍但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烟台市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烟台市和前缴存地累计缴交中断未超过3个月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这次调整还将贷款申请人的缴存条件由原规定的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满1年、累计间断不超过3个月,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此外,为进一步满足刚性购房群体的资金需求,这次还对贷款额度的计算标准做出了调整:个人还贷能力系数由0.4调整为0.5;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由原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借款申请人月实际收入。新建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暂未做调整。据了解,这项举措可使户均贷款额度提高2万多元,年增加贷款额3.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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